在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中,處理勞動合同的終止是一項常見但又十分重要的工作。當勞動合同到期且公司決定不再與員工續約時,正確的操作流程不僅能夠確保公司的合法合規性,還能有效避免潛在的勞動爭議。今天這篇文章將詳細介紹在勞動合同到期后不續簽的情況下,HR需要進行的操作步驟、準備的相關文件和表格,以及注意事項,幫助企業在遵守法律的同時保護自身利益。
一、什么是勞動合同到期?
勞動合同到期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約定的合同期限屆滿,合同自然終止的情形。 此時,雙方是否續簽勞動合同,取決于各自的意愿。
二、勞動合同到期的法律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這是關于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最直接法律依據。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這里我們重點解讀一下: 只有在公司提出“維持或提高”原合同條件要求員工續簽,而員工拒絕的情況下,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否則,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3.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延伸適用:對于合同期滿后未續簽但仍在崗工作的員工,視為事實勞動關系,若企業決定不再續約,也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三、勞動合同到期后企業的權利與義務
1. 是否續簽是企業的權利(原則上)
企業有權根據業務需要、崗位匹配度等因素決定是否與員工續簽合同; 員工無權強制要求企業必須續簽; 但如果員工符合法定續簽條件(如下文所述),企業不得隨意拒絕。
2. 特殊情形下不能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 >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